解读《火规》(GB50116-2013)探测器与模块可以混编到一个回路吗
一 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(GB50116-2013 )中规定:
原文3.1.5
1、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 探测器、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,均不应超过 3200 点,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 点,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% 的余量。
2、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(联动型)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600 点,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,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% 的余量。
条文解释:
要求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10%的余量,主要考虑到许多建筑中,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,其建筑平面格局经常发生变化,房间隔断改变和增加,需要增加相应的 探测器或其他设备,同时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。
原文3.1.6
3、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,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 探测器、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;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,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。
条文解释:
规定每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现场部件的数量不应超过32点,是考虑一旦某个现场部件出现故障,短路隔离器在对故障部件进行隔离时,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响。
原文3.1.7
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中,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,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 探测器、 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。
条文解释:
由于报警和联动总线线路没有使用耐火线的要求,如果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 探测器、 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跨越避难层,一旦发生火灾,将因线路烧断而无法报警和联动,所以将本条确定未强制性条文。
二 实际应用
1 短路隔离器只起隔离故障的作用,不需编码,通常情况下不占用报警点位数;
2 火灾 探测器和模块设备可以混编到一个回路中,编码后在系统中注明类型即可,不过为便于管理,建议编码时遵循一定的规律,如烟感、温感在前,手报、消报、模块在后。
3 同一回路中不同短路隔离器下控制的 探测器和模块等设备不应重码。
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原理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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